商业机会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我商务中心 | | 手机站 网址:shengmimaoyi.qy6.com 货运保险规定之法律_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军抗 先生 (水险部门经理)
电 话:82490890
手 机:13434780522

产品目录

货运保险规定之法律

  留言询价
详细说明

    第七条



  一、本公约之规定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之效力,亦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依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法律或条约所认许之方式,在其许可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之任何权利。



  二、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缔约国间,于其受本公约拘束后,在其受拘束之范围内不再生效。



  第八条



  一、本公约在1958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及现为或嗣后成为任何联合国专门机关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任何其他国家,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



  二、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文件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条



  一、本公约听由第八条所称各国加入。



  二、加入应以加入文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为之。



  第十条



  一、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之一切或任何领土。此项声明于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嗣后关于推广适用之声明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为之,自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第90日起,或自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此两日期以较迟者为准。



  三、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未经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之领土,各关系国家应考虑可否采取必要步骤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此等领土,但因宪政关系确有必要时,自须征得此等领土政府之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规定对联邦制或非单一制国家适用之:



  (甲)关于本公约内属于联邦机关立法权限之条款,联邦政府之义务在此范围内与非联邦制缔约国之义务同;



  (乙)关于本公约内属于组成联邦各州或各省之立法权限之条款,如各州或各省依联邦宪法制度并无采取立法行动之义务,联邦政府应尽速将此等条款提请各州或各省主管机关注意,并附有利之建议;



  (丙)参加本公约之联邦国家遇任何其他缔约国经由联合国秘书长转达请求时,应提供叙述联邦及其组成单位关于本公约特定规定之法律及惯例之情报,说明以立法或其他行动实施此项规定之程度。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之日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二、对于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徐军抗 先生 (水险部门经理)  
电  话: 82490890
传  真: 0755-22695900
移动电话: 13434780522
公司地址: 中国广东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货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13楼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shengmimaoyi.qy6.com.cn(加入收藏)
 


其它产品信息
 1 直接到第
50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50 条,共 1

公司首页 | 公司介绍 | 产品展示 | 供求商机 | 诚信档案 | 联系方法 | 加入收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广东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货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13楼
徐军抗 先生 (水险部门经理) 电话:82490890 传真:0755-22695900
免责声明: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企业录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综合
提供服务支持 © 企业录 | 移动端